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157号
申请人:宋勇川,男,1977年6月8日生。
被
申请人:祝贵娟(祝桂娟),女,1978年5月18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祝贵娟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江南绿城3A二单元七楼701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宋利勇所有的冀B288**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祝贵娟所有的位于滑县新区江南绿城3A二单元七楼701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柴冰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