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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执31号

侯宝琴诉水润仙、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宝琴,水润仙,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侯宝琴(又名侯宝芹),女。被执行人水润仙,女。被执行人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水润仙,董事长。侯宝琴诉水润仙、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水润仙、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侯宝琴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水润仙、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证券开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和房产被另一案进行了扣划和查封。由于帐户金额不足,又别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水润仙、三门峡莘野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占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