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72民初72号 原告李叔掌,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肖剑,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文,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系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凯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金牌港开发区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饶大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冼秋玉,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台州海翔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鹏,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东海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杜北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金鹏,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金玲玲,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叔掌诉被告海南凯鸿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海南威隆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海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叔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叔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叔掌减半缴纳1206元。 ⺀ ckmlqyrshttzny86rs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林江
审判员 王媛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孝光
书记员 苏圣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