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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513-1号

孟广顿与赵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广顿,赵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513-1号申请执行人孟广顿,男。被执行人赵冰,男。申请执行人孟广顿与被执行人赵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阳某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赵冰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冰之妻国雪霞所有的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鹿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玉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