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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刑初2号

韩振威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10-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韩振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拟稿纸 发文字号:(2016)皖1202刑初 号 密级 签发: 审核: 拟稿单位:刑二庭 拟稿人: 份数: 印刷单位: 核对人: 印刷时间: 主题词: 标题: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刑初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振威,男,汉族,1988年6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户籍地:阜阳市颍州区,住阜阳市颍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公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振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某、代理检察员邵某出庭支持公诉,鉴定人储晓镭、被告人韩振威及其辩护人余鸿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0日22时许,韩某3与韩某5因琐事发生纠纷,韩某5的儿子韩某4、韩某1和女婿唐某知道情况后,次日从浙江温州开车回到家中。22日下午17时许,两家再次发生纠纷,被告人韩振威将唐某打伤。经鉴定,唐某左上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认为被告人韩振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振威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其虽打了唐某,但打的是唐某的头部,而唐某胳膊的伤是老伤,不是其造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振威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22时许,在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韩小庄,韩某5因盖房子夜晚打磨地坪发出噪声,吵到韩某3刚出生的孙女,为此,韩某5与韩某3发生了纠纷,次日该纠纷被派出所调解处理。韩某5的两个儿子韩某4、韩某1和女婿唐某得知情况后,从浙江温州开车回到家中。22日下午17时许,因停车和燃放鞭炮两家再次发生纠纷,进而相互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韩振威将唐某打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唐某左上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该案立案情况。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8月5日上午10时许,在阜阳市颍州区上城国际小区E8号楼1306室将被告人韩振威抓获的事实。4、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阜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的勘验检查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及车辆照片、伤情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被害人唐某和韩某1、韩振威、韩某2、陈某、韩某3、韩某4的伤情照片及车辆被毁照片,侦查人员提取现场物证木棍5根,铁锨一把,并予以扣押的事实,提取韩某1手机中涉及到案发时的相关照片。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唐某能够辨认出在程集镇韩小庄打伤其左胳膊的是被告人韩振威。6、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韩振威无前科。7、阜阳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证明2015年1月22日,120急救车到达程集韩小庄后,患者唐某头部外伤,多处创口出血,左上肢疼痛不能用力。8、阜阳市公安局法医室丁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唐某在办案人员带领下到法医室要求头部进行伤情鉴定,其对唐某头部伤口进行拍照固定,要求拆线以后再来。几天后,唐某的亲属来法医室反应唐某胳膊麻木等不适。其对唐某亲属讲,胳膊麻木等症状,条款上没有,现在没有办法验伤,治疗一段时间,如果有后遗症,到时候可以再进行鉴定。9、阜阳市第六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证明六院医生杨某于2015年1月22日19时对唐某接诊时病历记载:神清,头枕部有一4.0cm伤口,边缘不齐,左肘部肿胀青紫、左小指麻木。诊断:1、头部挫裂伤;2、左尺N挫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10、阜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证明唐某入院诊断:左尺N损伤;头部挫裂伤;左肩肘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情况:左手尺侧麻木,小指伸指受限,PE神清,生命体征平稳,头部伤口已愈合;左肩活动稍受限,左肘部肿胀青紫,左手尺侧麻木,小鱼际暂无明显萎缩,小指伸出受限。11、阜阳市人民医院肌电报告单,证明报告单显示唐某左尺N波幅下降,左桡N波幅略下降。复查后肌电报告单显示左尺N受损。12、阜阳市第六人民医院CR诊断报告单,证明唐某左腕关节及左肘关节未见明显骨质异常。13、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证明唐某左尺神经受损,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附照片)。14、视听资料,侦查人员出警时执法记录仪拍摄案发后现场状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4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0日凌晨零时许,我们家的房子水泥地收光,当时收光机发出的声音比较大,影响到韩某3家人休息,韩某3一家把我父亲打了。1月22日早上9时许,我和我弟弟韩某1、妹夫唐某三人一起回到家,中午吃饭时我们在家门口放了两次鞭炮。下午4时许,韩某1因停车的位置与韩某3的妻子陈某发生了矛盾。后韩某3和他的两个儿子(他俩每人手里拿着钢管)、妻子陈某一家四口冲进我家院子里,陈某抱着我妹夫唐某,韩某3的小儿子用钢管往唐某头上敲了两下,唐某用胳膊去挡,胳膊被敲,头烂流血了。韩某3的大儿子韩某2用钢管往我头上敲了三下,韩某3抓着我的衣领,往我身上打了几拳,我躺在院子里,在地上看见韩某3手里拿着一个木头,韩某2和韩某3的小儿子手里各拿着两个钢管,还有陈某追着韩某1和我父亲打,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楚。后来韩某2用木头往我腿上打了两下,韩某3的小儿子用钢管往我背上打了一下,然后我就晕了。2、证人韩某5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0日晚上10时许,因为我建房子打地坪,不知道村书记韩某3的孙女出生从医院回来,可能是打地坪的磨光机有振动,影响到他家人了,因此发生了争执,对方打了我,后经程集派出所调解。我两个儿子和女婿听说我被打了,22日早晨从外地回来看我。当天下午3时许,韩某3两个儿子每人拿两个钢管,上去打我大儿韩某4,把韩某4打倒在我家门楼底下躺着,当时我二儿在我家院里抱着我孙女,韩某3拿个铁锨捣我二儿的眼,我二儿赶紧把小孩交给我妻子,这时候韩某3又一铁锨打过来,我儿子一躲铁锨打到我妻子的头上,可能是锨把碰到我孙女的头了,我孙女当时又吐又哭,等我小儿子在院里找东西打他们时,被韩某3和他的两个儿子用钢管打倒。我女婿唐某的头被韩某3的两个儿子用钢管打了两个洞,身上也被钢管打了,脖子上戴的三万多元的项链和坠子也没有了。等他们打完我的家人,又把我撵到我家东边屋里,韩某3和他的第二个儿子,还有韩某3的妻子用棍把我打了一顿。3、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1日,接到我哥韩某4的电话,说我父亲韩某520日晚上被书记韩某3打了。22日我和我哥、我姐夫唐某回到家中。因为停车位置问题我和韩某3的妻子发生了纠纷,后韩某3和他的两个儿子韩某2、韩振威拿着钢管,冲进我家院子,对我和家人进行殴打。我背部,右手腕,两个手臂都有皮外伤,右肋部疼,是韩某3和他的大儿子韩某2用铁棍打的。唐某头顶部的伤口是韩某3用铁棍打的,后脑勺的伤口是韩振威打的,左手臂关节伤的比较严重,两个手指动不了,被谁打的不清楚。我哥哥头部被打几个包,腰部和右小腿关节处都有外伤,是被韩某3和他的两个儿子一起打的。我父亲腰部有外伤,母亲头部被韩某3打了一棍。我女儿韩思恩背部被韩某2打了一棍,老是往外吐。对方韩某3的脸上有血,没有看见其他人受伤。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0日晚10时许,我在家休息,韩某3的大儿子韩某2到我家讲韩某5和他爸韩某3在吵架。我出去把韩某5叫回家。回到家后韩某5给大儿子韩某4打电话说被韩某3和他老婆陈某以及他的两个儿子韩某2、韩振威打了。第三天,韩某4和他弟弟韩某1以及女婿唐某一起从浙江回家。下午三四点,我们一家人在堂屋说话,韩某3和他老婆陈某手里拿着圆木棍,他的两个儿子手里拿着钢管到我家院子里,韩某2和韩振威用钢管往韩某4身上打,韩某3和陈某用木棍往韩某5的身上打,我在堂屋门口抱着孙女韩思恩也被韩某3用棍打到头部,孙女被打的直吐。5、证人韩某3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0日晚上,因为我孙子刚出生三天从医院回来,韩某5建房子磨地,我怕吓着小孩,就跟他说别磨了,他不愿意就和我吵了起来,后被人劝开。第二天上午,韩某5报警,派出所给我们调解好了。2015年1月22日下午4时许,韩某5的两个儿子和女婿突然回来,开着车把路给堵住,然后又放了两挂鞭炮。我妻子陈某问他们,韩某5的女婿唐某用棍子朝陈某的胳膊上打了一棍,韩某2和韩振威听到他妈被打,急忙跑到现场,双方相互打在一起。我头被韩某5的大儿子韩某4用铁锨铲烂。唐某用棍把我妻子陈某的左胳膊打烂,韩某2的左手被韩某4用铁锨打烂,头上被韩某1用棍打烂,韩振威身上也被对方用棍打了。对方唐某的头被韩某2用棍打烂。我们是用木棍和铁锨,还有铁棍打的。6、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0日晚上11时许,因为韩某5磨地声音响,我父亲韩某3和他发生一点矛盾,后经派出所调解好了。第三天,韩某5的两个儿子韩某4、韩某1以及他女婿唐某从温州开车回到家。中午韩某5家间隔十分钟放了两三挂鞭炮,车的后备箱里还有十来挂鞭炮。韩某5家放炮就是为了吓我刚出生的侄女,他家没有喜事。下午他家把车停在我家西边的路上堵住了我们的路。我妈陈某出去和对方理论,唐某骂我妈,并用棍打我妈,韩某4手里拿着铁锨,韩某1、韩某5手里拿着木棍,我爸头部不知被谁打伤了,对方看见我和我弟弟出来就往家里跑,我们撵过去,在院子我和唐某打了起来,我的头被他用木棍打出血,左手被韩某4用铁锨戳了一个口子。我用木棍把唐某头部打烂出血了,后被人拉开。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0日晚上10点多钟,我丈夫韩某3因为韩某5家磨地与韩某5发生了纠纷,后经派出所调解好了。第三天韩某5的两个儿子韩某4、韩某1以及女婿唐某从外地回来,中午吃过饭后,他家连续放了两挂鞭炮。下午韩某1将车停在我家西边的路上,我让韩某1把车挪挪时和韩某1发生了口角,韩某1、唐某拿着木棍,韩某4拿一个圆头铁锨上来打我。韩某1用木棍往我的左胳膊上打了一棍,把我的衣服也打烂了,唐某用木棍往我腰上打了一棍。韩某3和我的两个儿子看见我被打就出来了,在我家西边的路上,我两个儿子和韩某1、唐某打了起来,韩某4用铁锨将韩某3的头部打出血。他们往家里跑,在他家院子里,韩某2拿个木棍和韩某1打起来,唐某用棍打韩某2头部,韩某2也用棍打唐某头部,二人头部都被打出血。8、证人韩某6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2日下午4时许,看到韩某3的长子韩某2和次子手里拿着钢棍,韩某5的大儿子手里拿着一个铁锨,韩某5的女婿手里拿了一根楞木,他们双方打在一起,后被村民拉开。韩某5的大儿子倒在他们家大门口,韩某5的女婿头烂了,留了一脸血,韩某3头上脸上都有血。双方打的比较乱。一开始他们两家在韩某5家门口的村村通路上,后来打到韩某5家的院子里。9、证人谭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四点多钟,我开车到韩庄村韩小庄韩某5家接唐某,看见韩某3和他的两个儿子从外边冲进院子里,韩某3的两个儿子手里拿着铁棍。韩某5和他的小儿子韩某1、唐某从堂屋出来,相互打了起来。我就跑到韩某5家的厨房里打电话报警,等我出来时,唐某的头部已经出血,睡在地上,双方不打了。11、证人韩某7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2日下午三四点钟,看见唐某手里拿着木棍把韩某3家属陈某手臂打出血。韩某3的两个儿子韩某2、韩振威手里拿着棍和韩某5两个儿子韩某4、韩某1相互打起来,韩某3、唐某的头都烂了。12、证人时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2日下午4点多钟,在韩某5家门前的东西路上,看见韩某3手里拿着四方楞木,韩某3的大儿子韩某2和小儿子韩振威手里拿着钢管,在韩某5家大门的过道打韩某4,其劝架头上被韩振威用钢管打了一棍,之后他们冲到院子里打唐某,怎么打的其没看见。13、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2日下午5点多在程集镇韩庄村韩小庄接到一个叫唐某的病人,在车上对他进行吸氧、输液治疗。当时唐某的岳父说他前几天在市保健院住的院,要接着住,要求把所有人都送到保健医院。当时唐某的头部都是血,模糊不清。称其左边胳膊比较疼,不能用力,是被别人打的。其大致检查一下他的左胳膊,没有发现他的左手和正常手不一样,也没有注意唐某的左手肌肉出现萎缩。1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2日下午6时许,120送来一个叫唐某的病人,当时他头上有两处伤,其给他做的缝合手术。他说他左手小指、无名指麻木疼。CT没有显示他骨折,后来建议他到市医院做肌电图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左尺神经波幅下降,市医院给他开了药,两周之后他又到市医院进行复查,还是显示左尺神经波幅受损,当时其检查时发现唐某的左肩肿,左肘肿胀青紫,没发现唐某的左手肌肉萎缩。1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2日19时许,唐某到放射科拍片,当时他头上有外伤,用东西包着,脸上还有血,他说他的左腕关节和左肘关节痛,左肘有点红印。拍过片之后显示他的左肘部和左腕部没有骨头受伤。当时发现唐某左肘部关节处有个红印子,没有红肿、青紫或淤青,左手部CR片上没有显示萎缩,其也没有发现他的左手部肌肉萎缩。1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唐某头部的伤是杨某医生缝合的,其第二天见到唐某时,唐某和其讲他的左肩、左肘疼痛,左手有麻木感。其给他做全身检查,发现他肩部红肿,别的没有异常。当时其没有发现唐某的手臂内侧和肘部外伤,唐某自己没有陈述,其也没有检查。又证明唐某的左肩和左肘红肿,有外伤擦伤,左手中指、无名指和小指感觉麻木、无力,肌力、肌张力减弱,三个指头伸不直。当时唐某的左手部肌肉没有出现萎缩。17、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阜阳市妇幼保健医院骨科科室主任,唐某左小指活动受限,说是被人打的,其就让他到市医院做肌电图,后诊断为左尺神经受损。其给唐某检查时没有注意、也没有发现他左手肌肉萎缩。(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的陈述,称因我岳父被韩某3打了,22日早上七八点钟,我和韩某4、韩某1一起从浙江赶回家。后韩某3和他老婆以及他的两个儿子冲进我岳父家,用钢管把我打倒,金项链也被韩某3的老婆扯走。我头顶的伤是被韩某3用钢管打的,后脑勺的伤是被韩某3的大儿子韩某2用钢管打的,左胳膊的伤是被韩某3的小儿子用钢管打的,当时打在我的左肩和肘部。后到市医院做肌电图,显示其左尺神经损伤。(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振威供述,2015年1月20日左右,因韩某5家磨地,吓着我刚出生的小孩,为此我们两家发生了纠纷。22日中午,韩某5的儿子韩某1、韩某4、女婿唐某开着车回来了,将车停在我家西边院墙的旁边,堵着我家门口和路,并在我家院子西边角的大路上间隔十分钟放一挂鞭炮,放了三挂。我妈跟他们理论,韩某1用木棍(上面带着水泥和钉)把我妈的胳膊打出血,唐某向我妈肚子上踢了一脚。我和我哥韩某2看见我妈被打,就上去打唐某和韩某1,他们就往韩某5家里跑,我和我哥追到他家大门口,从东边路边捡了木棍,我爸去拉架,韩某4用铁锨把我爸的头扫出血,我哥上前打韩某4,我在院子里打唐某,唐某用木棍打我,我用木棍反击他,一棍打着唐某的头了,他把棍扔了往屋里跑,韩某1看见唐某挨了后就用木棍和我对打,后被人拉开。唐某胳膊的伤不是我打的,他胳膊上的伤是老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振威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提出唐某胳膊的伤是老伤,不是其造成的辩解意见以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害人的伤情系被告人所为,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其主张均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振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木棍五根、铁锨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金云

审判员  屈丽芳

审判员  尤 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