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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38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王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10-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王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23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广西路16号甲。 被执行人王昭,女,198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 本院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205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空港路XX号XXX号楼X单元XXX户房产。现申请人申请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岛市城阳区空港路XX号XXX号楼X单元XXX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张 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永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