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23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广西路16号甲。 被执行人王昭,女,198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 本院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205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空港路XX号XXX号楼X单元XXX户房产。现申请人申请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岛市城阳区空港路XX号XXX号楼X单元XXX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许 毅
审判员 张 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永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