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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732号

原告王中利诉被告钟长合、钟长君、苏兆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中利,钟长合,钟长君,苏兆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732号原告王中利,男。被告钟长合,男。被告钟长君,男。被告苏兆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利诉被告钟长合、钟长君、苏兆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王中利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因原告王中利撤回起诉,减半收取737元,由王中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照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