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732号原告王中利,男。被告钟长合,男。被告钟长君,男。被告苏兆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利诉被告钟长合、钟长君、苏兆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王中利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因原告王中利撤回起诉,减半收取737元,由王中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宫照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