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刘国军,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唐宝富,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刘德杰,女,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国军与唐宝富、刘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