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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561号

刘国军与唐宝富、刘德杰民间借贷 (2)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国军,唐宝富,刘德杰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刘国军,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唐宝富,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刘德杰,女,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国军与唐宝富、刘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