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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374号

洛阳市众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洛阳市峰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范明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市众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峰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范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74号原告洛阳市众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磊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新伟,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洛阳市峰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薇薇。被告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明欣,董事长。被告范明亮,男,汉族。被告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范明亮共同

委托代理人:唐浩昱,男,汉族。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众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1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唯颖

审 判 员 高妙婕代

审判员 曹艳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