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374号原告洛阳市众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磊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新伟,男,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洛阳市峰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薇薇。被告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明欣,董事长。被告范明亮,男,汉族。被告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范明亮共同
委托代理人:唐浩昱,男,汉族。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众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1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唯颖
审 判 员 高妙婕代
审判员 曹艳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