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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1077号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三华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刘仙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三华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刘仙玉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07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孙平范,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三华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仙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仙玉,湖南××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执1077号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三华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刘仙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8157769.19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10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代理

审判员  陈再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