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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42号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霞、孟凡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霞,孟凡青,刘芳,冯吉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霞。被执行人孟凡青。被执行人刘芳。被执行人冯吉才。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霞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2015)高法商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张坤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单联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