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628号原告石某。被告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锋 来源:
石某与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628号原告石某。被告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