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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3884号

张永敬与耿四海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永敬,耿四海,濮阳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884号原告张永敬,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宝,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被告耿四海,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濮阳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城区站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敬诉被告耿四海、濮阳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了协议。

原告张永敬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敬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敬撤回对被告耿四海、濮阳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永敬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亮

人民陪审员  程鹏飞

人民陪审员  马英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晓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