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3884号原告张永敬,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宝,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被告耿四海,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濮阳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城区站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敬诉被告耿四海、濮阳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了协议。
原告张永敬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敬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敬撤回对被告耿四海、濮阳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永敬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亮
人民陪审员 程鹏飞
人民陪审员 马英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晓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