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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225号

代里明与刘作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代里明,刘作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代里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作宝,男,汉族,住胶州市。本案原执行案号为(2014)胶执字第3767号,标的为2550元,在执行过程中该案(2013)胶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3)胶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代里明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3)胶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