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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财保70号

王凤鸣与李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凤鸣,李伟杰,马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财保70号申请人王凤鸣,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伟杰,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马艳红,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王凤鸣与被申请人李伟杰、马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伟杰所有的房屋及马艳红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李伟杰、马艳红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为王凤鸣所有的房屋。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确系王凤鸣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王凤鸣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兆麟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任何人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春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