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1560号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419号。代表人:史科鸣,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群、田杰宏,系该行职员。
被告:张伟群,(身份证号码330123197912290011)。
被告:方裔芸,(身份证号码330123197909040046)。
被告:方敏,(身份证号码330123195710300059)。
被告:李富娟,(身份证号码330123195706200047)。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张伟群、方裔芸、方敏、李富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4元,减半收取3132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负担。
审判员 马嶙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风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