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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02执617号

马茂华与王全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茂华,王全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20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马茂华,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5日。被执行人王全民,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5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茂华与被执行人王全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茂华于2016年4月25日以与被执行人王全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执字第617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龙

审判员 李玉宝

审判员 马元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婧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