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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3民初271号

杨萍芬、周金莲等与尚国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萍芬;周金莲;尚国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3民初271号原告杨萍芬,又名杨琼,女,汉族,1972年10月6日生,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师宗县人,住师宗县(现住师宗县文笔**小区)。委托代理人朱磊,云南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原告周金莲,女,汉族,1973年11月12日生,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师宗县人,住师宗县(现住师宗县邮政局)。被告尚国孝,男,汉族,1976年10月4日生,初中文化,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委托代理人李定忠,师宗县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原告杨萍芬、周金莲诉被告尚国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萍芬、周金莲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萍芬、周金莲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萍芬、周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段丙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