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路国红,男。被执行人张杰,男。路国红申请执行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湖民初字第02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22日,路国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杰在银行、房屋、车辆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张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湖民初字第023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