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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执179号

路国红申请执行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路国红,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路国红,男。被执行人张杰,男。路国红申请执行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湖民初字第02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22日,路国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杰在银行、房屋、车辆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张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湖民初字第023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