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00126-5号 申请执行人黄荣,男,1977年8月31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执行人李晨辉,男,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 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荣与被执行人李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民二初字第4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3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75元,执行费4400.0元。本院已执行75000.0元,尚有225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