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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民初584号

张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584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被告刘某现不在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同时原告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承诺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是真实地址,如地址有误,导致找不到被告,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诉,否则同意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张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贺银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