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3执字第00655之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与胡德君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胡德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字第00655之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胡德君,194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1630元��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