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41号申请执行人徐义臣,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学乐,男,汉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义臣与被执行人王学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10730元,本院下达传票和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将案款交到法院,2016年4月22日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徐义臣,同日申请执行人徐义臣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2015)胶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兆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