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5执429号申请人执行人:彭阳县润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姬文武,男,回族,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马娟,女,回族,居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彭阳县润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6)宁0425民初1518号民事调节书申请执行姬文武、马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姬文武自2017年5月1日起每月清偿1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现申请执行人彭阳县润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彭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审判长 刘天军
审判员 徐安世
审判员 赵憧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