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景涛,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于洪斌,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张青丽,女,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李西朋,男,198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刘振,男,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王莉莉,女,198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庆法执字第526号执行查封裁定书,现因被执行人王莉莉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莉莉所有的鲁***号北京现代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文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