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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1080-2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沈奕廷、堵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沈奕廷,堵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080-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57464。

法定代表人:李海明。被执行人沈奕廷,男,1984年9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堵亦,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沈奕廷、堵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7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经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10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沈奕廷、堵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根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杨 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