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水学良,男。被执行人三门峡顺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彦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贺彦超,男。水学良诉三门峡顺发商贸有限公司、贺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门峡顺发商贸有限公司、贺彦超未按期履行,水学良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三门峡顺发商贸有限公司、贺彦超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证券开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三门峡顺发商贸有限公司、贺彦超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三门峡顺发商贸有限公司、贺彦超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占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