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4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舒荟,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11月25日,住址湖北省嘉鱼县。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815-7。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舒荟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车辆管理所、银行、工商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6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400.00元。经向申请执行人确认,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本院(2016)渝0104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全斗成
审 判 员 李传兴
代理
审判员 徐 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