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4执401号

舒荟与重庆市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荟,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4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舒荟,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11月25日,住址湖北省嘉鱼县。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815-7。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舒荟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车辆管理所、银行、工商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6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400.00元。经向申请执行人确认,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本院(2016)渝0104民初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全斗成

审 判 员  李传兴

代理

审判员  徐 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