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玄执字第2482号

申请执行人谢正威与被执行人尤俊峰、徐仕虎、端木金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正威,尤峻峰,徐仕虎,端木金娣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2482号申请执行人谢正威,男,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尤峻峰,男,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丽,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仕虎,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端木金娣,女,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谢正威、尤峻峰申请执行徐仕虎、端木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玄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徐仕虎、端木金娣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谢正威、尤峻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仕虎、端木金娣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徐仕虎有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恒山路XX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41.35平方米,设有两个抵押权,抵押权人分别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尤俊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查封该房屋,本院亦轮候查封上述房屋,但本院既非首封亦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不享有处置权;除上述房屋外,被执行人徐仕虎、端木金娣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仕虎、端木金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徐仕虎的房屋,本院既非首封亦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不享有处置权,待首封或者抵押权法院处置后,本案可申请参与分配;除上述房屋、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报局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顺光执行员  周 林执行员  李 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