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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94号

卜婷与天津美静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卜婷,天津美静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94号原告卜婷。被告天津美静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大沽北路2号19(电梯楼层21层)层1907室。法定代表人孙妮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婷与被告天津美静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卜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亚洁

审 判 员  许慧勋

人民陪审员  姬全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