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529号申请执行人邱野。被执行人哈尔滨浦轩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7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7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庆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