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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54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门伟、孙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门伟,孙明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5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执行人门伟。被执行人孙明燕。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门伟、孙明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2015)高法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张坤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单联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