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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执字第709-1号

王成民与周章奎、吴翠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民,周章奎,吴翠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执字第709-1号

申请执行人:王成民,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周章奎,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吴翠莲,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王成民与被执行人周章奎、吴翠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4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查明,皖A×××××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在周章奎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周章奎所有的皖A×××××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林志

审判员  阮全民

审判员  许长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成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