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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民初417号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某,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02民初417号原告林某某,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蔡某某,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刚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