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02民初417号原告林某某,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蔡某某,女,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刚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