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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执民字第1275号

吕某、陈某与姜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某,陈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1275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姜某。本院在执行吕某;陈某与姜某(2015)衢执民字第1275号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3000元,针对判决书中第一项腾房内容,申请人申请暂时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1275号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