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1275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姜某。本院在执行吕某;陈某与姜某(2015)衢执民字第1275号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3000元,针对判决书中第一项腾房内容,申请人申请暂时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1275号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建平
审判员 蓝建军
审判员 王鹏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