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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执42号

卢定友诉郑先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定友,郑先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卢定友

被执行人:郑先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卢定友申请执行郑先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郑先刚所欠卢定友退伙款135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1550元,郑先刚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16年7月15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3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