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7民初34号原告张梦,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林业局。被告佳木斯市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张凤滨,经理。被告王平,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张梦与被告佳木斯市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柏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藏博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