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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7民初34号

张梦与佳木斯市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当事人
张梦,佳木斯市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7民初34号原告张梦,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林业局。被告佳木斯市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张凤滨,经理。被告王平,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张梦与被告佳木斯市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柏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藏博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