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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行申544号

陈俊平、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俊平,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54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俊平,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义,局长。再审申请人陈俊平因诉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5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俊平申请再审称:

一、申请人与涉案土地的违法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适格的原告主体。

二、被申请人未履行监督检查及制止土地违法行为、保护土地合法权利的法定职责。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俊平就涉案四块土地——亭仔(土名)、牛栏窝(土名)、杉场(土名)、天井冚(土名)存在违法建房和违法用地行为向被申请人信访投诉,被申请人已分别进行调查处理,同时书面答复陈俊平,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陈俊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陈俊平认为一、二审判决错误的再审申请意见,理由不成立。综上,陈俊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俊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罗 燕

代理

审判员  刘德敏

代理

审判员  黄伟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璐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