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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申158号

吕云霞与乔全、徐文利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吕云霞,乔全,徐文利,徐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申15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云霞。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全。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文利。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静。再审申请人吕云霞因与被申请人乔全、徐文利、徐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邹伟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本案,

审判员王键、

代理

审判员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吕云霞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经查阅本案卷宗,本案一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已提交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记录在案,足以形成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并无新的证据提交。吕云霞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的规定,本案的再审立案审查,仅对吕云霞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审查。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是相符的。吕云霞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法庭调查笔录载明,双方并无新的证据提交,法庭调查结束后,已经进行了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均有明确的辩论意见陈述。吕云霞以原判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吕云霞的诉讼请求共计三项,是否都能得到法庭的支持,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作出认定。经审查,本案的判决结果并未遗漏或者超出吕云霞的诉讼请求。吕云霞以原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对于吕云霞的第五个再审申请理由,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经查证不属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吕云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吕云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邹 伟

审 判 员  王 键

代理

审判员  翟连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仁和

书 记 员  任盛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