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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执字第272号

王书飚与任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书飚,任德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王书飚,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德生,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书飚与被执行人任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3)铁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3)铁民初字第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赵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