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被执行人路磊。被执行人路峰。被执行人刘连杰,东营市垦利县老干部局职工。本院在执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路峰、路磊、刘连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224011.6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2民初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寿军
审判员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XX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