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执字第3号

李焕君与姜殿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焕君,姜殿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李焕君,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姜殿臣,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焕君与被执行人姜殿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铁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王兆涛

审 判 员  张晓光

代理

审判员  杨艳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厉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