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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583号

龙某某与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龙某某,查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583号

原告:龙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董学梁,安徽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查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和好,故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英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卫芝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