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97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沈某某,女,汉族。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54号赵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1.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2.婚生女儿由赵某某抚养,沈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每月150元,至孩子18周岁。2013年12月20日前给付2013年7月至12月份抚养费900元,以后每年6月20日前给付上半年抚养费900元,12月20日前给付下半年抚养费900元。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沈某某未按期履行2015年度给付义务,赵某某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沈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将执行标的18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2015年度抚养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马虹英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