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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89号

汪云庆与江苏元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云庆,江苏元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89号

原告:汪云庆,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林,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元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770095090,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富士康产业园富士康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杭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毛友,男,汉族。

原告汪云庆与被告江苏元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元亨公司”)、毛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先由

审判员杨礼红独任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2016年1月22日、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云庆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林、被告元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杭爱华、被告毛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云庆诉称:毛友以元亨公司名义承包江苏拓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弶港沿海经济区厂房建设工程。2014年12月,毛友将防水工程分包给汪云庆施工。汪云庆施工完毕后,毛友于2015年6月28日向汪云庆出具了95000元的防水工程款欠条一份。经汪云庆多次催要,毛友支付了5000元,余款90000元至今未支付。为此,起诉要求元亨公司、毛友共同支付工程款90000元。

被告元亨公司辩称:元亨公司与汪云庆无合同,其所称的诉讼请求均为毛友个人行为,与元亨公司无关。请求依法驳回汪云庆对元亨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毛友辩称:毛友和汪云庆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根据大合同的付款进定确定的,大合同约定竣工后付至工程款的50%,竣工验收起一年内付至工程款的80%,竣工验收后两年内付清工程款20%,留质量保证金。汪云庆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联系汪云庆后,其也未履行维修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1日,江苏拓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元亨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江苏拓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海产品加工车间及包装车间发包给元亨公司,固定价款1400万元,工期自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10月15日共180天。2014年12月,毛友与汪云庆口头约定,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案涉工程的屋面防水工程发包给汪云庆。2015年1月,汪云庆完成该工程施工,毛友未向汪云庆支付工程款,于2015年6月28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暂欠防水工程款人民币计玖万伍仟元整。毛友。2015.6.28”。该款经汪去庆催要,毛友支付了5000元,余款一直未给付。为此,汪云庆诉至本院要求元亨公司、毛友给付剩余工程款90000元。审理过程中,元亨公司称汪云庆系毛友所联系,所从事的工作与元亨公司无关。同时,元亨公司、毛友共同称双方系合作关系,但未明确双方是如何合作的,毛友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将屋面防水工程发包给汪云庆的。另查明,汪云庆、毛友均不具备承建案涉工程的相关资质。审理过程中,汪云庆明确表示如元亨公司、毛友支付工程款,其可按行业惯例预留5%的质量保修金,待法定的保修期满后另行主张。2015年10月,元亨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均经竣工验收。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企业登记信息表、照片、检测报告、欠条,被告毛友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汪云庆无相应的资质承建案涉的防水工程,毛友将该工程分包给汪云庆的合同应系无效合同。该合同虽系无效合同,但包括汪云庆承建的工程在内的所有工程均经竣工验收合格,汪云庆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汪云庆与毛友之间虽未就汪云庆承建的工程价款进行书面约定,但毛友于2015年6月28日向汪云庆出具的欠条,应认定为毛友对该工程工程款的结算。汪云庆所建工程尚在法定保修期内,其预留5%质量保修金的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扣除毛友已付的5000元工程款,毛友仍应向汪云庆支付工程款85250元(95000×95%-5000)。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元亨公司承建江苏拓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后,毛友将该工程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汪云庆,元亨公司、毛友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系何法律关系,但仅陈述双方系合作关系,未提供证据双方系何具体的法律关系,元亨公司、毛友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元亨公司应对毛友应给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元亨公司、毛友辩称汪云庆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支付给原告汪云庆工程款85250元;

二、被告江苏元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毛友所欠原告汪云庆工程款85250元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汪云庆负担50元,被告江苏元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友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中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如不按时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礼红

代理

审判员  于志丽

人民陪审员  吴永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钰娴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