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王丽霞,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沈有兴,男,汉族,1955年11月26日出生,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霞与被执行人沈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嘉商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享有的应收款收入6222671.40元进行了参与分配,但分配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另外,被执行人由于在我院涉及大量执行案件,其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3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