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5号
申请执行人:聂卫新,男,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新干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武定县。
被执行人:云南荣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插甸长冲石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云涛,系公司懂事长。本院执行的聂卫新申请执行云南荣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162,20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7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公司财产已被昆明中院另案查封,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一平
审判员 张志德
审判员 何东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爱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