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65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江北森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塘)长兴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胡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闽,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杰诚进出口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南山路***号商贸大厦*楼。
负责人:陈士芬,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常素、徐玲益,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宁波江北森翔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杰诚进出口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杰诚公司清算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森翔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原判事实认定错误。2015年4月3日,森翔公司与杰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租赁使用杰诚公司位于江北区洪塘街道的厂房至2015年5月15日。5月20日左右,森翔公司已经从该厂房腾空搬离,法院却在杰诚公司清算组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森翔公司仍占有厂房的情况下作出了腾退的判决。一审法官查看现场时,厂房内虽然有机器设备及工人施工,但与森翔公司无任何关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符合客观实际。
二、原审判决森翔公司支付三倍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即使森翔公司未实际搬离房屋,对杰诚公司清算组也不过是租金损失,原审判决认定的租金三倍的违约金已经远远超过了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有关协议系清算组律师起草,森翔公司被迫签署。一审判决认为协议中“违约金”概念非前指司法解释规定之违约金,违背违约金的通常理解。且对方当事人已经承认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系合同法中的违约金,一审强行作此解释,有违客观中立。最后,原审认为森翔公司“恶意违约”缺乏依据。森翔公司承租的厂房是母亲公司的房屋,其母冯秀珍持有杰诚公司40%的股份,冯秀珍同意森翔公司承租房屋。而且,森翔公司是在清算组威胁停水停电、强制搬离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因公司工人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在工厂,子女在附近读书,森翔公司难以在协议规定的42天内在周边找到适宜的厂房和宿舍。即使森翔公司违约,也未影响杰诚公司的清算和厂房拍卖。为此,森翔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涉案房屋腾退事实的认定问题。涉案房屋原系森翔公司租赁,一审法院曾作出(2013)甬北庄民初字第317号要求森翔公司腾退并归还其承租的讼争房屋,二审法院作出(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208号判决予以维持。在此情况下,应由负有腾退义务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有关腾退事实。森翔公司虽主张涉案房屋早已腾退,却未提交相应证据。且经一审法官现场勘查,森翔公司原办公地点仍放有机器并有工人生产。勘查笔录记载:经询问现场工人不愿透露为哪一个公司工作。森翔公司代理人则在笔录上备注“员工未予承认系森翔公司员工”。即在法官勘查现场询问时,现场从事生产的工人既不承认也未否认系森翔公司员工。故原审判决认定森翔公司并未腾退涉案房屋并无不当。第二,关于违约金的认定问题。首先,双方当事人对2015年4月3日《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森翔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是受胁迫而签订,故有关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森翔公司所称其与杰诚公司股东的关系并不影响有关协议的效力。其次,关于《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违约金性质。《协议书》一开始就明确了本协议签订的事实背景,即根据法院执行要求,森翔公司应自2014年7月腾退房屋,然经杰诚公司清算组两次通知,森翔公司至协议签订的2015年4月3日仍未自涉案房屋搬离。为此双方经协商签订了讼争协议,杰诚公司清算组另外给予森翔公司42天的履行期限,同时约定了三倍租金的违约金,以督促森翔公司履行腾退义务。腾退房屋系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森翔公司本应自动履行。经双方协商,杰诚公司清算组自愿给予一定宽限期限,森翔公司亦接受相应逾期腾退责任,系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最后,《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故原审根据本案实际,裁量认可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亦无不当。综上,森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宁波江北森翔服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叶向阳
审 判 员 沈 妙
代理
审判员 王 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文丽?PAGE?1?·?PAGE?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