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93号申请执行人段玉清,女。被执行人沈忠忠,男。段玉清诉沈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3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沈忠忠未按期履行,段玉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沈忠忠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证券开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沈忠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301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沈忠忠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占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