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220号
原告:宁波宇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东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娟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生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幸智。
原告宁波宇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幸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宇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宇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宇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景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方 燕 微信公众号“”